人民警察的權限和義務 ★人民警察在執法工作中的權限: (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實施行政處罰; (三)對特定人員實行人身強制; (四)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留置盤問; (五)按照規定使用武器; (六)按照規定使用警械; (七)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和搜查; (八)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先通行和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筑物; (九)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的約束措施; (十)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十二)依照法定程序實行現場管制。 ★人民警察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二)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 (三)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四)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并主動出示以表明警察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