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南海網2月18日消息:質量監督部門查明某企業產品不合格,依法進行處罰是有利于市場健康的好事,但如果處罰時適用法律錯誤,就難免官司上身。日前,萬寧質監局在處罰一磚廠時,就因此被法院判令撤銷該局已開出的一張4.6萬元罰單。 據了解,2006年4月27日,萬寧質量與技術監督局對萬寧市南橋常青磚廠生產的20萬塊燒結普通磚,進行抽樣監督檢查。經送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該送檢產品不合格(長寬尺寸有偏差,其他檢驗項目指標合格)。 2007年2月1日,萬寧質監局向常青磚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磚廠被查那批普通燒結磚經抽查檢驗為不合格產品,貨值4.6萬元,該磚廠已違反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2條規定,依據該法第49條規定,決定責令其停止生產不合格產品,并處以違法貨值金額一倍計人民幣4.6萬元罰款等。 常青磚廠對這一處罰不服,并請求予以撤銷。該廠稱,該廠生產的那批產品,只有外形尺寸與檢驗標準不一致,其他指標都合格。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2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如果依據該條規定,質監局認定其產品屬不合格產品,就應當適用該法第50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而質監局卻適用該法第49條對其處罰,第49條的處罰措施針對的卻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情形。而質監局沒有任何依據證明,該廠這批產品會危及人身、財產安全。 對常青磚廠的訴請,終審法院認為,萬寧質監局對常青磚廠作出的處罰中,認定該廠生產不合格產品違反了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2條規定,并無不當,但是針對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理,該法第50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而萬寧質監局卻適用該法第49條進行行政處罰,顯然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遂終審判決責令該局撤銷這一處罰。作者:岳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