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南日報海口6月20日訊(記者岳嵬通訊員湯繼軍)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各法院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法院全體工作人員,嚴格對照中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所列舉的八項禁止行為,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并結合法院工作實際,重點查找以下9種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當事人及代理人贈予的干股、有價證券、購物券、消費卡、手機卡、汽車、房產等財物,或者以賭博形式變相收受當事人和律師的錢財! 2、法院的院、庭領導接受請托后,違反監督程序,壓制合議庭意見,造成案件不公。 3、接受請托,向辦案法官說情或送禮,甚至干預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4、在審理案件和執行案件過程中,與當事人或律師串通,從中獲利;或替當事人介紹律師,甚至泄露審判秘密,收受好處! 5、故意隱瞞應該回避的事由,讓應回避的從事律師職業的配偶、子女代理或變相代理案件! 6、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后,安排自己的親屬在當事人單位工作,或者長期借用當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要求當事人安排應由個人付費的接待活動,安排境內和境外旅游等! 7、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明知執行標的物有異議卻不審查,直接處分標的物,造成標的物無法執行回轉;下達暫緩或中止執行通知后,卻故意加快執行,或不作為放任標的物滅失;故意違法查封,違法解封,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損失! 8、在委托評估拍賣標的物過程中,私下指定評估機構、為拍賣機構介紹競買人、故意壓低標的物的評估價格、與拍賣機構相互串通,使競買人以很低的價格取得拍賣標的物。 9、利用職務之便,在法院的工程建設和物質采購過程中吃回扣、撈取好處。 《通知》明確,凡有以上禁止行為的人員,應在6月30日前向組織說清楚,按規定可從寬處理。對不主動說清問題、拒不進行自我糾正的,將受到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