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氣象局出臺《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將自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對縣級以上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項目、實施機關、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對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以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辦法》,今后氣象行政許可的規定、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氣象行政許可的依據。氣象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氣象主管機構實施氣象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其他條件,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產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 《辦法》指出,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氣象資料審查、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等氣象行政許可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實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氣象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氣象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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