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才覺得,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的申訴,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申訴泛指當事人采取各種方式向上一級機關反映問題,包括向紀檢部門、信訪部門等。狹義的則是警察行政復議。警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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