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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洗染行業自律意識,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洗染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洗染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公約。凡自愿響應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行業誠信服務倡議的單位,都應遵守本公約。 第一條:自覺接受各級經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指導,加強行業自律,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條:從事洗染業經營者(指從事織物洗滌、熨燙、復染、織補以及皮革、皮毛衣物的清洗保養及相關服務的企業),在服務中應將各種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收費標準,顧客須知等,給予明示,自覺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三條:經營者在承接消費者送洗衣物時,應對衣物的質地、花色、規格、數量、收費價格、有無破損、少扣、取貨日期等項目在收衣單上填寫清楚。對洗滌后可能出現的問題,如:縮水、變形、脆化、掉色、色差、隱跡重現等情況,實事求是向消費者講明,并在顧客須知里寫明。若經營者不執行此條規定,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第四條: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的需求,嚴格按衣物的顏色、織物的分類、洗滌的標識進行洗滌。不準使用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偽劣設備和原輔材料;對洗滌所產生的污水和廢棄物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五條:對于洗染標識不準確的,經營者應認真查驗判明,并提示消費者并采取正確的洗滌方法;如衣物上的洗滌標準不正確,但消費者仍堅持以該洗滌標識洗滌衣物的,造成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經營者對于價格昂貴的高檔服裝,應實行保值。即由消費者提出衣物的價格,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書面保值洗滌約定,由消費者交納不超過議定價格5%的保值洗滌費。 第七條:經營者應按約定期限為消費者提供取衣服務(除停電、停水等意外情況發生)。若兩次超過約定期限,不能給消費者交付衣物,經營者應承擔消費者超時往返合理的交通費用,每延時1天,每件退還消費者1元費用。 第八條:消費者如不能按約定期限及時取走洗染衣物的,15天內不收取保管費用。超過15天,經營者每天每件加收的保管費不得超過1元。對洗染衣物的保管期限最長為6個月。 第九條:經營者在收取消費者的衣物經洗滌后,有明顯隱跡、污垢,經營者應當給消費者免費重洗。重洗后仍未達到要求的,經營者應當給予消費者退還洗衣費。 第十條:經營者提供洗染服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質量問題: 1、衣物丟失的; 2、衣物變形損失的; 3、衣物掉色、串色的(因布料染色不牢,廠商偷工減料,“三無”產品,洗滌標識有誤等情況除外); 4、皮革系列涂飾不當造成無法修復的。 第十一條:因第十條所造成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負責賠償,賠償計算方法如下: 1、對于實行保價清洗的衣物,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或經專業技術鑒定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要求,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經營者應根據與消費者收衣時議定價格,予以全額賠償。 2、對于非保價服務的衣物,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應根據購物憑證參照新舊程度,布料成色,穿著年限,所示時間雙方協商進行折價賠償,年折舊率不高于25%,逐年遞增,折舊率最高不超過70%。 3、消費者不能提供購物憑證,可與經營者協商,賠償后最高幅度不超過洗衣費10倍。 4、若市場上仍有同種衣物,經營者可購得賠償,并可按規定收取折舊費。 5、套裝原則上以件計算。其中一件發生差錯按一件賠償,衣褲比例為6:4。 6、衣物洗染后受到損壞,損壞程度較輕或不在明顯部位,經修復可以穿著的,經營者應與消費商,采取修補方法處理或適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按衣物的原價折舊后,最高賠償額可達衣物折舊后價格的10%。 第十二條:經營者在服務中與消費者發生難以解決的糾紛時,應與消費者約定,聘請地方洗染行業協會和由有關方面人員組成的洗染鑒定委員會或有關部門進行鑒定、調解,涉及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此公約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歡迎社會各界監督實施。此公約如與國家頒布有關洗染業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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