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揚 王力 (淮南工業學院) 。ɑ茨鲜杏嬃繙y試檢定所) 建立計量標準是量值傳遞工作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為此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技術規范,在執行這些規范建立計量標準的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這里提出來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關于誤差分析及總不確定度的確定 在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G1001-92)附錄3“計量標準的誤差分析”中,誤差分析及總不確定度的確定一欄提出,誤差分析要給出:A=ε±U。 其中,A為準確度;ε為總已知恒定誤差;U為總不確定度。 這樣就把準確度量化了,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1001-98)指出“準確 度”是一個定性的量,不能賦予它定量的值,國際標準化組織等七個國際組織發布的《測量不確定度表達指南》也明確指出,“準確度”是一個定性的量。顯 然,這里將準確度進行定量的分析考核是不合適的。 此外,在“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91版和98版關于“測量不確定度”詞條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就是 98版不提“總不確定度”這一術語,而是給出了“擴展不確定度”的定義。雖然我們知道兩者指的是同一概念,但是 98版頒布施行后,我們可以認為“總不 確定度”一詞已不再是規范的計量術語了。 二、關于合成不確定度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G1033-92)附錄3“不確定度合成”一欄中,引用了公式: 式中,U為總不確定度;Δi為隨機誤差極限值;ej 為不確定的系統誤差限。 筆者認為上式若用來合成總不確定度是不合適的,該公式只適于合成方差(標準差〕,而不能用于合成誤差[1]!稖y量不確定度表達指南》和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JJF1059- 99)也不支持這種合成方法。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完 整地分析計量標準的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既不遺漏,也不重復,然后再用不確定度傳播定律,即 來合成各標準不確定度分量。 三、關于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建標中,有一項考核指標是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通常做法是選一穩定性較好的工作計量器具, 用計量標準在相同條件下對其進行不少于5~10次重復測量,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即作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科學的。首先,工作計量器具的穩定性如何確定?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穩定性,又怎么能用它來考核計量標準的計量性能?其次,我們知道,通常情況下,只有少量可作為實物量具的計量器具如砝碼、量塊,在短時間內。環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其復現的量值是穩定的,大多數工作計量器具的穩定性不可能高于計量標準器,否則用誰來傳遞誰就成了問題。這種做法得到的測量重復性應該是工作計量器具的重復性,而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況且更換不同的工作計量器具,得到的重復性會有很大的區別[2],而同一計量標準在相同情況下具有差別很大的重復性是荒謬的。因此,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應使用級別更高的標準,至少應為同級標準。但這樣一來,又帶來了經濟上和時效上的合理性問題。這就使得我們必須要考慮建標中重復性指標存在的合理性問題了。第一,檢定規程中對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性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性能指標不僅要滿足檢定工作的需要,也包含了測量重復性的要求,此外再提其它性能要求似顯重復。第二,計量標準必須經上級標準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而這一檢定也應該包含對被檢器具的重復性考核。只要檢定合格,計量器具的重復性是能夠得到保證的。 當然,在日常工作中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進行這樣的考核,作為判斷計量標準工作是否正常,是否需要重新檢定的依據之一,還是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的。 四、關于不確定度的驗證計量標準考核規范附錄3中,給出了三種驗證計量標準不確定度的方法,但都是用準確度指標來衡量的,由于前述原因,筆者認為這些方法不再適用。其實,現行的檢定規程大都規定了計量標準應滿足的不確定度,只要分析所得的不確定度(擴展不確定度)處于所規定的范圍之內,或已經上級計量標準檢定合格后驗證的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 綜上所述,隨著計量工作的不斷完善和規范化,新的計量技術規范的頒布施行,應及時調整更新相關的技術規范,改正已不合要求的術語和方法,使各種規范、管理標準更科學、更簡練、更實用,便于操作,避免由于前后、新舊之間的不統一給實際工作造 成的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