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中國佛教協會第六屆全國代表會議1993年10月19日通過) 第一條 中國佛教協會是全國各民族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興辦佛教事業;團結各民族佛教徒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有關的法律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推動佛教徒進行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學習,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三、督導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學風,開展正常的法務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
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加強團結,協調關系,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四、舉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跡。
五、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六、開展同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和佛教事業的發展。
七、發展同各國佛教界、國際佛教友好組織、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交往與合作,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八、指導和支持地方佛教協會開展會務,健全組織,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全國代表會議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確定。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第五條 本會會務最高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的職權是: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全國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在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依照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領導會務,并履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本會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會長必要時可召集副會長參加的會長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第九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執行職務。
第十條 本會設置咨議委員會,以利繼續發揮老一輩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擢用優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增強佛教界的團結,保持佛教事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咨議委員會委員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由會長提名,經咨議委員會推舉產生。 咨議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咨議委員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必要時可參加本會會長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咨議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可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員會、佛教教制建設工作委員會、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員會、海外佛教聯誼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會長提名經各該委員會委員推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置文化、教育、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在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范圍內開展會務。本會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對會務進行切實的討論和認真的協商,作出相應的決定。
第十四條 本會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分會),在佛教內部事務上實行指導和檢查。各級地方佛教協會,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必須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海內外佛教徒自愿樂助;各寺院按規定的辦法提供;其他合法收入;申請政府補助。
第十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會全國代表會議通過后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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