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促進宗教活動場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務例》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予以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年度檢查(以下稱“年檢”)主管部門是該場所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年檢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 (二)管理規章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三)主要宗教活動及涉外活動情況; (四)主要財務管理、收支情況; (五)登記項目變更情況; (六)所屬企、事業和現有房地產的變動、管理情況; (七)其它有關情況。 第五條 年檢主管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法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情況進行年檢。年檢主管部門應事先將年檢的內容、時間及具體要求,書面通知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按年檢通知要求,到年檢主管部門領取,填寫《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表》,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報送年檢主管部門接受年檢。 第七條 年檢主管部門依據《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宗教活動場登記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在《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表》上簽署年檢意見。 第八條 年檢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類。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符合下列情形的,確定為年檢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二)開展宗教活動及涉外活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依照本場所各項規章制度開展活動; (四)財務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及時辦理有關變動更登記及機構設置備案手續; (六)認真按民主程序辦事; (七)在規定時限內接受年檢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情形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宗教活動及涉外活動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違反本場所規章制度開展活動的; (四)違反有關財務規定的; (五)不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和機構設置務案手續的; (六)重大活動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無特殊情況,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接受年檢的; (八)年檢中弄虛作假的; (九)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一條 年檢合格的宗教活動場所,由年檢主管部門在該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證》上加蓋年檢印章。 第十二條 年檢不合格的宗教活動場所,由年檢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者,由年檢主管部門在該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證》上加蓋年檢印章。 第十四條 有接受年檢、在限期內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年檢主管部門可以追究場所所管理組織負責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對該場所予以警告、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對年檢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年檢主管部門應將檢結果報上一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應匯總全省年檢情況,上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表》、《宗教活動場所年度檢查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務院合務局指定的式樣印制。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意見,報國務院事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