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物考古單位來說,他們原先從事的工作專業性強,一直默默無聞,不為社會所關注,自從傳媒介入以后,一切都與以前大不一樣了:文物考古作業通過傳媒報道后成為人們茶余飯后的談資;關于文物考古學的研究方向和發展趨勢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從事文物考古工作的人員成為新聞界追捧的焦點人物,經常在媒體上露面發言,考古工作者的“社會話語權”明顯增強。與此同時,文物考古單位在與傳媒聯姻的過程中也得到了某些經濟方面的補償,為他們更好地從事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工作提供了積極的支持。關于買斷電視直播權或獨家新聞報道權的確切消息并不多見,但相關傳聞證實此種推測并非是空穴來風。在國外,1999年3月3日美國福克斯電視臺就以6.5萬美元買斷了金字塔三座古墓初次發掘和一座王后金字塔重新開啟的電視直播權。去年10月的胡夫金字塔探秘同樣是買斷電視直播權后在全球141個國家和地區直播的。據上海《文匯報》報道,出賣“獨家采訪報道權”,近年來成了國內考古界的時興做法。老山漢墓、三星堆以及雷峰塔都是如此。2001年3月11日浙江杭州雷峰塔地宮發掘時,買斷電視直播權的是浙江電視臺影視文化頻道,所用資金是20萬元。(《文匯報》2001年4月3日)盡管社會各界對于媒體買斷報道權的做法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政府管理部門也沒有明確表態予以否定或肯定,但類似做法被越來越多的仿效說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從傳媒角度講,與文物考古嫁接,加大對文物考古新聞的報道力度,也是好處多多。首先,文物考古新聞作為一種新興的新聞門類,作為各個層次讀者喜聞樂見的新聞品種,可以大量吸引受眾,增加報刊征訂量,提高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收聽收視率,從而在新聞大戰中搶得先機站住腳跟。其次,文物考古新聞是主流新聞的一種,不僅普通受眾極為關注,也為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所推崇,這樣報道新聞還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再次,通過買斷報道權,進行商業化運作,可以帶來大量的廣告收益。 從文物所在地政府而言,將原本寂寞的文物通過文物考古新聞的方式推向社會,可以擴大地方的知名度,起到了“廣告效應”,對于推動旅游經濟和文化產業均十分有利,而且這種宣傳方式與各地“文化搭臺,經濟唱戲”雖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比前者更“雅”,更容易為群眾所接受。比如,對于雷峰塔地宮開啟時的電視直播,“浙江省考古所和浙江省委宣傳部、省廣電局都認為,考古發掘的現場直播適合影視文化頻道的市場定位,與建設浙江文化大省的方針也相吻合,都表示支持。”(《文匯報》2001年4月3日)北京市在確定2002年擬辦的直接關系群眾生活的60件實事中,把重點文物的保護和修繕工作(包括歷代帝王廟二期、圓明園遺址、天寧寺等)作為一項工作向社會承諾,并最終于2003年初通過新聞媒體公布了全面落實后的結果。(2003年1月9日《北京日報》)可見,關注文物保護已經是政府展示形象、贏得百姓信任的不可忽視的方面。 四、文物考古新聞需要引導和規范 既然文物考古新聞成為一個新聞門類并且具有相當生命力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既然文物考古新聞的興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既然文物考古新聞的存在和發展對于文物考古研究單位、新聞傳媒、文物所在地是一種“三贏”的結果,我們討論問題的基點不必再放到“文物考古新聞有沒有必要存在”的話題上,而應該放到“文物考古新聞如何才能更好地服務受眾和社會,更好地發展”上來。 當然,著眼文物考古新聞的發展并不是不要正視目前文物考古新聞中存在的問題。 關于這些問題,我們已經從媒體的思考中體味到了。比如“老山漢墓到底‘挖’出了什么?”(據新華社記者語,2000年9月28日)、“考古不是時尚表演”(《光明日報》2001年6月8日),比如2002年聲勢甚大的胡夫金字塔探秘僅兩個小時就結束,不僅未能揭秘反而增添新謎讓電視機前的觀眾空空等待難以釋懷等等。學者對文物考古新聞的病癥早有診斷:“‘以小見大’虛張聲勢;‘以實證虛’,妄下結論;故弄玄虛,無中生有”(《新聞前哨》2002年第七期)。 不過,稍加分析,我們會發現,上述病癥并非是文物考古新聞報道中的獨有之癥,而是所有熱門新聞比如娛樂新聞、體育新聞、證券新聞、法制新聞中經常出現的通病。因此,要引導和規范文物考古新聞的報道,還是要從最基本的原則和方法著手。 首先,文物考古報道應該加強科學性。考古學“以研究人類過去的99%的部分的惟一學科”,其任務是根據古代人類通過各種活動遺留下來的實物,以研究人類古代社會的歷史。傳媒在策劃此類選題時,應該按照考古工作嚴謹的要求,合理安排報道計劃,挑選具備考古常識和歷史知識的專業人士采訪;同時,在報道學術問題時應該持中立立場,不能偏聽偏信,以報道者自身的立場和知識背景來判斷學術現象,更不能請學者立馬回答或草率下結論。 其次,要遵循新聞規律。新聞報道有時效要求,更有客觀、真實、準確、全面、公正的要求。文物考古新聞與學術研究有關考古成果與學術研究一樣有一個研究的過程,只有在研究過程結束之后才適宜公布結果,因此,新聞報道不能為了盲目地追求轟動效應而亂下結論。新聞傳媒的把關人員要盡量刪去一切主觀臆測、無根據推斷及無原由聯系的詞語和表述,盡量做到還文物考古以本來面目的要求。 再次,要嚴守職業道德。文物考古工作者和新聞工作者都有自己的職業操守,這些都應該在各自的工作中加以把握。比如,于文物工作者而言,不能將考古工作不宜對外公布的挖掘細節告知讀者,以免有“教唆犯罪”的嫌疑;不能將未經證實的結論隨意捅給媒體;不能只向媒體公布對自己判斷有利的證據等等。于新聞工作者而言,不能在報道中傳播拜金主義(將視點放在尋寶上),渲染神秘主義和迷信色彩(設置各種各樣的謎,法老的咒語),等等。對于違反職業道德的人員,文物和媒體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嚴格處罰,并公開曝光,以儆效尤。 最后,要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我國有關文物保護法律幾經制定和修改,從行政法(如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實施細則、建筑法)、經濟法(廣告法、金銀管理條例等)、刑法等均有涉及,較為完備。各文物部門和新聞傳媒如能認真學習,參照執行,切實遵守,那么,有關“考古新聞秀”的議論自然漸趨平息。 總之,作為新興的新聞品種,我們對文物考古新聞宜采取寬容態度,創造積極的環境,加強引導和管理,以便使之早日走上規范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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