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要加強檔案室的接待與閱覽工作,改善檔案閱覽條件,完善檔案檢索手段,做到提供檔案迅速準確,以滿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十一條 各機關都必須做好檔案的登記和統計工作,建立檔案管理臺帳,對檔案的移交、接收應按規定認真填寫《檔案移交(接收)登記簿》。要準確及時填寫《各級直屬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檔案機構人員情況統計年報》和《各級直屬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檔案工作情況統計年報》(包括磁盤和手工表),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二條 檔案的鑒定工作,應由本機關檔案部門與有關業務部門的人員共同組成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各機關應根據國家檔案局《關于文書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及其他門類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機關的《檔案保管期限表》,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同時送當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執行。 各機關應根據本機關的《檔案保管期限表》,將每年形成的文件分為永久保管、長期保管、短期保管和不需立卷歸檔等四類。并由本機關的檔案工作人員認真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凡經鑒定小組確認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登記造冊,經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銷毀。檔案銷毀時,必須由兩人負責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由本機關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各機關應建立能說明本機關檔案全宗歷史情況的“全宗卷”。全宗卷的具體內容、整理方法、管理辦法按國家檔案局批準的《全宗卷規范》(DA/T12-94)執行。 第十五條 省直機關向省檔案館移交檔案,按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廣東省檔案館接收檔案范圍》的規定執行。市、縣、鎮(鄉)等各級機關檔案的移交,按當地黨政領導機關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全省各專業主管機關凡確需設置部門檔案館的,必須經省檔案局審核同意;凡未經批準設立部門檔案館的機關,其檔案仍應一律向當地綜合性檔案館移交。 凡對當地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文化有重要意義的工程,建設單位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和國家綜合檔案館分別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圖,非城建檔案館接收范圍的科研檔案、基建檔案,由其專業主管機關的檔案機構按規定向當地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六條 撤銷或合并的機關,必須對全部檔案進行認真整理,編制目錄,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本細則,全省各級機關要廣泛開展檔案綜合管理升級活動,具體辦法及標準由省檔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省各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業務規范,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