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主要體現在其所刊載的內容上,但出版物刊載什么內容并不是無限制的,出版物不得載有禁止的內容,是世界各國法律的通例。禁止出版物刊載一定的內容,就叫做出版物的禁載。 一、出版物禁載的具體內容 我國法律、法規對出版物禁載事項的規定,集中反映在國務院1997年發布的《出版管理條例》中。《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有關內容。 此外,為在出版管理上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條例》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二、出版物禁載的法律、法規依據 對于出版物的禁載事項,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歷來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下列行為屬犯罪行為:第103條關于“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第105條關于“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第152條關于“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行為;第217條關于“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第249條關于“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行為;第250條關于“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行為;第363條、364條關于“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等等。其首要分子、直接責任人或罪行重大者,都要處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等,也對有關出版物的禁載事項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國家《保密法》、《新聞出版保密規定》等法規,還對出版發行工作的保密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有關出版物認定和“掃黃”、“打非”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還有: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于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關于出版物封面、插圖和出版物廣告管理的規定》。《關于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等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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