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賽區和承辦單位 第二十條競賽賽區由國家體育總局召開年度競賽招標會,或中國籃協與承辦單位協商,與承辦單位簽定承辦協議書后確定。 第二十一條各省一級體委競賽管理部門可直接向中國籃協申辦全國性或區域性籃球比賽。 省以下體委(地方籃協)和在中國籃協注冊的俱樂部可根據競賽規程申請承辦全國比賽或區域性邀請賽,但須經由省一級體委競賽管理部門申報或同意,中國籃協審批,并接受省市體委競賽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承辦(或申請承辦)單位必須具備符合籃球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所規定的場地和器材。并嚴格執行《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等由中國籃協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及雙方簽訂的競賽承辦協議書,保證比賽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承辦單位不能履行競賽承辦協議書規定的條款,出現賽場安全秩序、組織接待和記錄臺工作嚴重失誤,或有違規廣告等問題,將嚴格按《全國籃球競賽處罰規定》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承辦單位(賽區)應積極參加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籃協開展的最佳賽區和優秀賽區評選活動。中國籃協每年根據各參賽運動隊、技術代表和裁判長等推薦,評選出該年度5-10個優秀賽區,頒發證書、獎杯等獎勵。 第二十五條優秀賽區的標準:一、模范貫徹《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全國籃球競賽管理辦法》、《鬃比賽承辦協議書》的要求。 二、賽區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規范、嚴密、高效、公正。未出現嚴重的違規事件,未受過中國籃協的批評或處罰。 三、為運動隊、裁判員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場地器材等競賽環境。 四、重視賽事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在培育市場、開拓球市上取得成效,觀眾文明、熱情,社會反響好。 第五章參賽規定 第二十六條參賽單位須按中國籃協有關注冊規定進行年度注冊合格后,方有資格參加全國正式比賽。 第二十七條參賽單位須按競賽規程規定如期報名。凡確認參賽并已列入競賽規程的單位,不能退出比賽,否則須在賽前1個月向中國籃協申請并交納損失金5000元。未經中國籃協同意退出比賽或逾期不交損失金的單位,停止一次參加全國比賽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各注冊俱樂部的球隊必須參加中國籃協主辦的俱樂部球隊的比賽(含二線隊伍如男籃22歲以下,女籃20歲以下)。 第二十九條運動隊一、維護全國籃球比賽的形象和榮譽,是每個參賽運動隊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二、須按競賽規程、競賽日程所規定的時間準時到賽區報到,自學遵守賽區各項規定。 三、按規程、規則規定運動隊服裝必須整齊統一,贊助性比賽要按有關規定著裝。運動隊服裝上的所有標志和廣告必須符合主辦單位的要求。違者須立即糾正,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參加比賽。 四、應根據比賽日程合理安排好訓練。主辦單位安排的運動隊公開訓練課、觀摩課及科研等活動,要認真準備,中國籃協將進行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準時參加賽前聯席會、賽后新聞發布會以及主辦單位安排的社會性公益、聯誼等活動。 六、加強賽風賽紀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賽出風格、賽出水平,認真抓好隊伍的精神文明建設,爭創體育道德風尚獎。 第三十條運動員一、遵照《中國籃球協會運動員管理辦法》和《運動員守則》,規范個人言行。 二、運動員要爭當青年的楷模,講求職業道德和職業形象,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和輿論監督。 三、比賽中要發揚頑強拼搏、積極進取的精神,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 四、運動員只能代表所注冊的單位參加相應等級的比賽,未經中國籃協批準不得代表非注冊單位參加籃球比賽。 第三十一條教練員一、遵照《中國籃球協會教練員管理辦法》和《教練員守則》,規范個人言行。 二、教練員要講職業道德和職業形象。臨場指揮中,要按規定著裝整齊,與記錄臺聯系工作時須按規則要求,講文明、有禮貌。按時參加主辦單位舉辦的活動。 三、必須學習和熟知競賽規程、規則等有關規定,鉆研業務。 四、要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模范遵守各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領隊和球隊工作人員一、領隊要做好運動隊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運動員自覺遵守各項規定,敢于管理、敢于負責。督促教練員、運動員按時參加主辦單位舉辦的活動。 二、隨隊人員要遵守賽場秩序,做好服務工作,服從裁判管理。按競賽規程和規則規定的球隊隨隊人員,方可以坐在球隊席上。 三、比賽中,除教練員外的球隊席任何人均不得離開球隊席與記錄臺聯系。 第三十三條裁判員一、遵照《中國籃球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和《裁判員守則》,規范個人言行。 二、規范遵守中國籃協和賽區組委會有關規定,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學習和鉆研籃球規則和裁判法,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三、臨場執法要做到公正、準確、積極、穩定的要求,為運動隊提供公平的競賽環境。 第六章申訴 第三十四條申訴一、對比賽的任何問題需要申訴,必須按照競賽規則和下列規定進行,否則不予受理。 二、比賽結束時,如某隊認為發生的事件對他們不利,該隊隊長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代表本隊對比賽提出申訴,并在記錄表上標有“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 三、提出申訴的隊須在比賽結束后1小時內向比賽監督或技術代表提交正式書面申訴文本,同時交納1000元人民幣保證金。逾時不交書面材料和保證金者,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四、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及及時調查,做出裁決。如經核實該事件確已對該隊不利,退回保證金;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五、如該隊不同意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須立即向中國籃協紀律委員會申訴,呈送材料及旁證,交納保證金1000元。如調查取證費用超過1000元,超出部分由申訴隊負責。中國籃協紀律委員會在7日內做出裁決,其裁決為最終裁決。如勝訴退回保證金;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七章涉外競賽 第三十五條根據國際籃聯、國際體育總局和中國籃協章程的有關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舉辦的涉外競賽,需在賽前2個月向中國籃協申報,經中國籃協審核批準后,方可與外方聯系和辦理有關手續。凡擅自聯系未經批準或備案的,中國籃協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雙邊交流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須向中國籃協申報和備案。有三個以上隊參加的涉外競賽,須經中國籃協批準后方可進行。在中國籃協注冊的成年運動隊如受邀參加涉外競賽,需報中國籃協備案。如參加未經批準舉辦的涉外競賽的球隊,將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凡涉外競賽,必須嚴格遵守外事和競賽紀律,嚴守國家機密,立場堅定,維護祖國的尊嚴和榮譽。 第三十八條外籍運動員受騁到國內俱樂部參賽或我國運動員受騁到國(境)外參賽的,均按《中國籃球協會運動員轉會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籃球競賽活動中涉及廣告問題的,須嚴格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體育廣告管理的暫行規定》先進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的組委會、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性機構,比賽期間執行任務,比賽結束后自動撤消。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和中國籃協頒發的其它各項管理辦法配套施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籃協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各省市體委、會員協會、俱樂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籃球競賽管理辦法或細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籃球協會競賽管理辦法》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