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學是應用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并解決立法、偵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法醫學是一門應用醫學,又是法學的一個分支。 法醫學為制定法律提供依據,為偵查、審判提供科學證據,因此法醫學是聯結醫學與法學的一門交*科學。現代法醫學分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兩部分:前者研究法醫學的原理和基礎:后者則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方法,解決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關問題。這包括受理殺人、傷害交通事故、親子鑒定等案件的鑒定,為偵查、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為制定死亡判定、臟器移植、現代生殖技術以及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法律提供依據;另外通過對非正常死亡的尸體檢驗來發現傳染病,進行中毒和災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處理。 由于司法實踐給法醫學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現代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成就為法醫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新技術手段,原來單一的法醫學逐漸形成多分支學科的綜合性應用科學,這些學科包括:法醫倫理學、法醫病理學、臨床法醫學、法醫物證學、法醫血清學、法醫人類學、法醫牙科學、法醫化學、法醫放射學、法醫毒物學、法醫精神病學、法醫昆蟲學、醫法學等。 法醫學的歷史 法醫學的誕生和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法的出現、以及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進步有著密切的關系。法醫學的歷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即萌芽時期、形成時期、發展和成熟時期。 萌芽時期大約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紀期間。這時不僅法已經出現,而且醫學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在處理人命案件時,執法人已知征求醫生的意見來處理案件。 如中國先秦時期就有了損傷檢驗,《禮記·月令》中記載“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在已發掘的秦墓竹簡中,亦有他殺、殺嬰、自縊、外傷性流產等檢驗案例的記載。戰國末期還有“令史”專門從事尸體檢驗和活體檢驗。 歐洲古代法醫學的發展卻緩慢得多,僅有個別案例的傳聞,如公元前100~44年凱撒大帝被殺:身上有23處創傷,檢驗確定貫穿胸部第一、二肋間的是致命傷。 形成時期約為公元11~19世紀,這時社會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法制趨向健全,案件的鑒定有專業醫生參與,開始有較系統的法醫著作出現。 這時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國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點刑獄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五卷。內容包括:檢驗總說、疑難雜說、初檢、復檢、驗尸、四時變動、驗骨、自縊,溺死、自刑、殺傷、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種死共53項。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法醫學著作,曾被譯成多種文字在許多國家出版。 中世紀的歐洲,以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的法醫學發展較快。1562年法國外科醫師帕雷對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術學》一書中,闡述了機械性窒息、殺嬰、電擊死處女鑒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醫師菲德利斯發表《醫生關系論》一書,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 1642年,德國萊比錫大學首先開設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782年,柏林創辦了第一份法醫學雜志,從此法醫科學初步形成它自己獨立的體系。 發展和成熟時期 工業革命給科學技術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18世紀以前的法醫學主要*肉眼觀察活體、尸體現象,所得到的是直觀的、淺顯的結論,19世紀后則由于顯微鏡技術的出現和化學分析方法的應用,法醫學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發展。 這個時期法國著名法醫學者奧爾菲拉著有《論毒物》,俄國奈丁應用顯微鏡研究自縊與勒死的頸部索溝,以判斷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醫學開始傳入中國;1915年北京和浙江醫學專門學校開設法醫課;1930年國立北平大學醫學院創立法醫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醫研究所并出版《法醫月刊》。 20世紀以來,經濟的發展和自然科學的突飛猛進大大促進了法醫學的發展,現代分析儀器的運用和新檢驗技術的應用,標志著現代法醫學體系的形成。 法醫學的研究對象 法醫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人(活體、尸體)和物。 活體檢驗包括檢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狀態和病理狀態內容、有損傷程度、勞動能力的鑒定;有關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墮胎的鑒定;個人識別檢查、親子鑒定;詐病、造作病(自殘)的檢查和診斷;司法精神病檢查和診斷、精神狀態和責任能力的鑒定;疾患(含外傷和疾病,職業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齡鑒定(犯罪年齡的確定);酩酊檢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檢查(興奮劑和麻醉劑注射)等。 死體檢驗是法醫學研究的最重要對象,主要檢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斷死亡時間、確定損傷部位、形狀和程度,鑒別生前傷和死后傷,以及受傷時間、傷后行為能力、推斷致傷兇器、分析作案方式確定死亡性質(自殺、他殺、災害)、有無中毒和疾病體貌特征檢查。 法醫學尸體檢查包括尸表檢查和尸體剖驗。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尸體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體和無名尸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尸體。 剖驗要求全面系統,并應留取足夠檢材作組織切片、毒物分析和細菌學檢查。一般應在一定期限內向委托單位發出尸體剖驗報告。 物體檢驗包括人體的一部分(骨片、毛發、組織塊、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糞便等及其斑跡);人體表面復制物(指紋、足跡);人體附著物(化妝品、垢、塵土);兇器與衣著;剩余食物飲料、藥品、嘔吐物、胃內容物等。 涉及人身傷亡的犯罪現場、災害、事故現場也是法醫研究的重要對象。法醫鑒定人會同偵查人員及時趕赴命案現場,對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檢驗尸體外表、發現并提取犯罪證據,這稱為法醫現場勘查。法醫研究現場是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斷死亡時間,了解死亡過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斷致傷或致死工具,提取法醫物證。 對案件具有證明意義的文字、圖表資料均稱書證。包括病歷、診療意見書、死殺診斷書、現場勘查筆錄、尸體剖驗報告物證檢驗報告書,訪問調查材料、法醫學鑒定書等。法醫鑒定人對書證進行審查,并按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相應的結論,對于書證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補充材料。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醫學的、生物學的、化學的和物理學的四類。 醫學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體剖驗。包括肉眼觀察研究和取器官組織檢材制作組織切片,并染色進行顯微鏡下檢查和組織化學檢查。為研究超微結構和測定微量金屆含量還可應用電子顯微鏡觀察和微區分析。 此外,還可根據需要提取相應檢材作化學和生物學檢查。其次是臨床醫學檢查,應用臨床知識對活體進行診察,確定活體的生理、病理狀態,解決醫療事故中的醫療責任以及傳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問題等。 化學的研究方法包括應用化學分析方法對毒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對排泄物、嘔吐物進行毒物檢驗,用化學反應方法確定是否有血跡,以及用生物化學方法檢查人體酶型和遺傳指紋(DNA技術),以進行個體識別等。 生物學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學鑒別個體和動物的血、精斑、其他體液斑、分泌物、骨、毛發的種屬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學理論和技術,對有關檢材進行細菌和病毒檢查等;采用動物試驗方法進行中毒病理學、機械性損傷、其他物理性損傷、機械性窒息的模擬試驗;應用人類學知識對無名尸體進行年齡、性別、種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學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儀器測定皮膚、骨骼的強度,進行損傷模擬試驗;采用 X射線技術進行損傷、身體異物和骨骼年齡的推斷;采用氣相色譜儀,紫外、紅光分光光度儀、質譜儀、磁共振技術、中子活化技術等對毒物和藥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譜分析、電泳技術、顯微鏡技術進行法醫物證的檢驗等。 法醫學的內容 法醫學的內容主要有: 死亡與尸體現象。討論死亡概念、死亡過程和死亡分類;研究死亡診斷標準;鑒別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體在內外因素作用下發生的一系列變化,包括早期尸體現象(肌肉弛緩、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組織自溶)、晚期尸體現象(尸體腐敗、干尸、尸蠟、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蟲等動物對尸體的毀壞;推斷死亡時間等。 各種機械性窒息的發生機制、征象、后果和檢驗方法。如對縊死、勒死、扼死、悶死、壓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異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進行鑒別;研究各種機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機械性損傷的分類、形成機制。討論鈍器、銳器、火器損傷的基本形態、損傷后果、 致死原因;闡述各種徒手傷、器械傷墜落傷、交通工具所致損傷、咬傷、切創、砍創、刺創、剪創以及槍彈創和爆炸傷的特點和鑒定要點;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推斷致傷物;判斷打擊次數、打擊順序和方向;推斷傷后經過時間;確定損傷性質(他殺、自殺意外事故、災害事故)。 高溫、低溫、電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損傷和死亡。討論燒死、燙死、凍死、電擊傷、雷擊傷的機制和征象,鑒別生前燒傷(死)與死后焚燒。 各種毒物的性狀、毒理作用,毒物進入體內的途徑和代謝過程,中毒癥狀,病理改變。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檢驗方法和預防措施。 各種猝死與自殺、他殺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狀態。討論強*、猥褻、性變態行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檢查和鑒定標準。研究妊娠和分娩,確定受精時間和妊娠期間。研究墮胎、殺嬰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責任。 各種人體組織、體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跡的種屬、紅細胞型、白細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遺傳基因紋(DNA指紋)、基因頻率分布的理論和檢驗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時間;親子鑒定的理論和方法。 法醫人類學的個人識別。根據骨骼、牙齒、毛發推斷人種、性別年齡、身高、職業特點、面貌特征,確定無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據顱骨復原生前面貌,以及將顱骨與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確定是否同一個人等。 他殺、自殺他殺偽裝自殺、自殺偽裝他殺的特點和規律。研究自傷他傷的規律和損傷程度鑒定;研究詐病(假裝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殘)的特點和規律以及檢驗和鑒定方法。 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分清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及醫護人員應負的責任,幫助醫療機構提高質量,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法醫學的尸體檢驗方法和步驟研究。研究無名尸體檢驗、碎尸檢驗、重大災害事故尸體檢驗、挖掘尸體檢驗的特殊方法和技術。 活體檢驗的各種方法和技術,確定相應的鑒定標準。 涉及法律的其他醫學問題。如研究違法或犯罪行為與精神病態的關系,精神病人違法或犯罪后的責任能力鑒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錄》的發表,距今已有700多年歷史,這以后法醫學由原來的單一學科發展到門類齊全的多科性應用科學,其研究方法和檢測手段更趨現代化。但是,隨著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實踐不斷給法醫學提出新的課題,法醫學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決的問題。 這方面的問題主要有:精確、可*地確定死亡時間和傷后經過時間的技術;簡易、科學、實用的生前與死后傷鑒定方法;死亡標準、臟器移植與法律的關系;法律倫理學方面的問題,如現代生殖技術(人工受精、試管嬰兒)帶來的法律問題,性轉換術、生物醫學的人體實驗與法律問題;可*的個人識別方法、完善的遺傳基因、指紋的鑒定技術;猝死的機制和有效的診斷方法等。 |